“厂中厂”安全如何管?

发布时间:2024-03-20 信息来源: 泰安高新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厂中厂”

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

出租给其他主体 (包括单位或个人)

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厂中厂”普遍存在

安全基础较差、安全管理混乱、隐蔽性强

……

一厂多租,人员密度大

一旦发生火灾

后果不堪设想

“厂中厂”安全如何管?

一、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牵头成立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支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

2、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允许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已形成租赁关系但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出租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严格履行。

4、负责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协助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对承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6、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自觉接受和配合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2、确保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

3、要与出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严格履行。


4、服从出租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5、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双方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严格履行。

6、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八不准 五必须”原则

(一)厂房出租要严格遵守“八不准”原则。

1.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2.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企业;

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二)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要做到“五必须”原则。

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


四、其他安全要求

1、承租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2、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前要告知出租方,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须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3、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


4、严禁将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等合并设置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5、严禁个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内部停放、充电。


“厂中厂”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多发的"重灾区" 厂房决不能“一租了之”,更不能“出租责任”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双方要按照

谁出租谁承担责任

谁生产谁承担责任

谁经营谁承担责任

的原则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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