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发布时间:2022-12-10 信息来源: 泰安高新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对劳动法定年龄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注册登记,不含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指有正常经营收入)6 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申请补贴时在我市创业实体(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含个人缴费)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 6 个月的各类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 4000 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与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个体工商户只能领取一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二)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市级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属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体工商户开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提供材料:《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在经营场所现场经营的照片、经营流水账目、法人社保卡复印件等。创业者就业创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附件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


户籍地址


创办个体工商户信息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点


银行账号


工商注册成立日期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承诺内容


本人承诺:申请补贴所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所有条件。如有不符,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补贴资金。


法定代表人:

(此项内容需法定代表人现场签字按手印)


县(市、 区)人社部门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说 明


1. 本表申请信息由申请补贴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2. 本表由营业执照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订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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