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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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修正);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4)《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 (5)《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 (6)《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 2、对象范围:申请办理该事项的自然人。 3、申请条件: 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4、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失地证明,设区的市规定的认定办法所需材料;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限:即时受理,及时办结。 7、办理地点(方式):泰安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18号就业综合窗口现场办理。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电话等 9、咨询电话:8939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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