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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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判断标准为: 从实质内容上看:一是规定的事项为经济管理类事项;二是具有对外效力,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三是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重点审查。 从表现形式上看:一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二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措施需要审查,主要包括:1.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2.“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防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三是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地方性法规,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结合审查实践,以下四类文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制订或者修订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对这些上位法或者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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