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8 信息来源: 泰安高新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泰安市御诺房产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68户企业(名单及文号附后):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因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告知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执法人员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森涛、王松  

联系电话:0538-8938216

联系地址:泰安市高新区北天门大街2299号530室

附件: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企业名单(68户).xlsx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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