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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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前期,我部在建设工程消防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擅自使用、出售或租赁后擅自进行消防改造未依法申报消防审验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我部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对违法项目建设单位采取责令暂停施工、使用并限期整改等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进一步规范园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保障园区消防和生命财产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规范审验管理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消防安全负首要责任,须严格履行自身职责。 1、特殊建设工程应在开工前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竣工后依法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应在验收后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2、出售、租赁前须主动告知使用单位原建筑消防审验手续办理情况、建筑使用功能及火灾危险性分类等; 3、督促使用单位对消防改造工程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4、对使用单位未履行消防审验手续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上报建设管理部。 (二)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须严格履行自身职责。 1、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物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性质、功能和用途; 2、不得擅自进行消防改造,确需改造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并送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 3、涉及消防改造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排查隐患 各责任单位应从源头抓起,深入开展摸底自查,重点核查: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验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2、使用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原建筑消防设计且未重新申报消防审验手续的违规情形。 请将自查结果填写《高新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自查表》(附件2),并于4月7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建设管理部。 三、强化责任追究,落实依法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由建设管理部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泰安高新区建设管理部 202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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