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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调整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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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如何合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已成为公司关注的焦点问题,为帮助广大企业顺利完成出资调整,现将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并且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仍超过五年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存量公司”)。 二、调整方式 在2027年6月30日前申请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允许将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前。 (一)单独调整。企业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办理“认缴出资额备案”以及“章程(含修正案)”备案进行调整。 (二)附带调整。企业在办理其它变更、备案业务时,同时选择办理变更“股东发起人”或者“认缴出资额备案”进行调整。 三、注意事项 (一)对于股东增加出资额或者新增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时间与原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的,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该股东多次出资的认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时间。 (二)截止到2024年7月1日,认缴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再延长出资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认缴期限已经超过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允许再延长出资期限。 (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认缴期限没有超过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允许其延长到5年。 四、产生影响 (一)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三)公司的股东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办理地点:泰安高新区政务大厅B区市场准入区 咨询电话:0538-8938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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