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区组织召开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4-04-26 信息来源: 泰安高新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通讯员  孟令娟

4月25日,行政审批服务部召开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培训会。市场准入领域工作人员、企业全生命周期帮办代办人员、北集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与会人员集中学习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并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讨论。

该《办法》明确,自5月1日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办法》同时明确了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属于住宅的、提出异议的等6种情形不再适用承诺制,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会上还对《泰安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托管地址工作指引》进行了解读,强调了实施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标准化地址登记的申请条件、填报方式、办理流程、所需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秩序,提升注册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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