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区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3-06-08 信息来源: 泰安高新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部门
序号
项目
序号
部门项目名称资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据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备注
文件名文号
中央立项(27项)
1外交部门认证费(含加急)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发改价格〔2014〕2732号,鲁价费函〔2016〕96号,鲁发改价格〔2022〕54号市外事部门需办理证书认证的出国公民(一)民事文书领事认证费50元/份,商业文书领事认证费10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2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50元/份。
(二)代办外交部、驻华使馆认证的民事和商业文书代办费60元/份。
当事人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送外交部或领区内外国领事馆的,可另收加急费30元/份。

2外交部门签证费






(1) 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发改价格〔2014〕2732号,鲁价费函〔2016〕96号,鲁发改价格〔2022〕54号市外事部门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240元。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市外事部门需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的国家机关每份10元。
3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费发〔2015〕81号,泰价费发[2015]163号,鲁价综发〔2018〕54号,泰发改价格【2019】407号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市直和省以上驻泰单位公办园收费标准220-700元/生,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可在以上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不超过15%,市级上浮幅度不超过10%。各县市区(含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公办园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4教育部门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山东省泰安第一中学“中美双文凭高中课程班”学费标准到期继续执行的批复》,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山东省泰山中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价费发〔2012〕83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政办发〔2000〕69号,鲁财教〔2016〕53号,泰价费发[2015]99号,泰价费发[2016]76号,鲁价综发〔2018〕54号,泰发改价格〔2020〕240号,泰发改价格〔2020〕236号,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泰发改价格【2020】1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普通高中学费:省重点(含省规范化)800元,城市高中500元,农村高中300元,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普通高中住宿费:城市普通宿舍70元,农村普通宿舍50元,公寓标准另行报批。
5教育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政办发〔2000〕69号,鲁财教〔2013〕50号,鲁教监字〔2008〕5号,鲁价综发〔2018〕54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0;住宿费200-1200元/学年
6教育部门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我省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我省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校创新发展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4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等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6号),省《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鲁价费发〔2000〕6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鲁价费发〔2005〕83号,鲁价费发〔2005〕8,鲁价费发〔2006〕84号,鲁价费发〔2011〕64号,鲁价费发〔2013〕93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价费发〔2014〕6号,鲁价费函〔2014〕53号,鲁价费函〔2014〕51号,鲁价费函〔2014〕58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价费发〔2015〕46号,鲁价费函〔2016〕47号、鲁价费函〔2016〕60号、鲁价费函〔2016〕59号、鲁价费函〔2016〕62号、鲁价费发〔2016〕86号、鲁价费发〔2016〕89号、鲁价费函〔2016〕87号,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鲁政办字〔2018〕98号,鲁发改成本〔2022〕733号,鲁发改成本〔2022〕734号,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高等学校学生1.高职:文法财经类每生每学年4800元,理工农医类5000元,艺术类7000元。
2.本专科:4000-8000元/生·学年,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特色专业15000元/生·学年。
3.校企合作办学:理、工、农、医、艺等5门学科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10400元,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7门学科专业最高8800元。
4.研究生学费:8000-16000元/生·学年。
5.住宿费标准:600-1500元/生·学年,空调费每房间400元,按人分摊。           
6.济南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财经大学、聊城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每生每学年4000元。
7.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8.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艺术类中的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非艺术类中的理论类、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9.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岛软件学院本科专业注册费8000元/生·学年,学分学费100元/学分(共160学分)

7教育部门国家开放大学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国家开放大学收费项目等问题的通知》,《关于重新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费及其标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国家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学员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山东开放大学2021年秋季开放教育招生简章,各专业均按学分收取学费,经山东省物价局备案,本科各专业收费总学分为71学分,收费标准为83元每学分,注册建档费100元每生。开放教育专科各专业收费总学分为76学分,收费标准为70元每学分,注册建档费80元每生;“一村一”、“助力计划”项目专科各专业收费总学分为76学分,各专业收费标准为60元每学分,“一村一”项目专科各专业注册建档费20元每生,“助力计划”项目专科各专业注册建档费50元每生。考试费每生每科次20元,教材费按实际书价收取。
8公安部门证照费






公安部门(1)外国人证件费






公安部门    ①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的通知》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鲁财综〔2004〕108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公安部门    ②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1500元/人
公安部门    ③永久居留证缴入中央国库《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公安部门    ④出入境证缴入地方国库《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100元/证
公安部门    ⑤旅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50元/证
公安部门(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公安部门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每本120元,补发每本160元;加页、合订、延期每项次20元
公安部门    ②出入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复函》的通知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1992]价费字240号,鲁财综[2008]50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公安部门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鲁财税〔2020〕4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5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200元/件。
公安部门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5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每件,电子通行证每证200元。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公安部门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每证8元。
公安部门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安部门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8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                                                   
公安部门(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公安部门    ①居民户口簿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鲁财综[2013]9号公安部门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公安部门    ②户口迁移证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鲁财综[2013]9号公安部门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
公安部门(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鲁财综[2018]20号文件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有关政策的通知》《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鲁财行〔2013〕58号,,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价费发[2005]161号,财税[2018]37号,泰财非税[2018]21号,鲁财综〔2018〕61号公安部门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公安部门    ①号牌(含临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鲁价费函[2015]51号,鲁价费发[2005]53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公安部门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鲁价费函[2015]51号,鲁价费发[2005]53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公安部门    ③号牌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鲁价费函[2015]51号,鲁价费发[2005]53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公安部门(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价费函[2015]51号,鲁价费发[2005]53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公安部门(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9公安部门外国人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公安部门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按照不同收费类别标准不同,最低130元,最高635元;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以港币收费标准为准,最低120港币最高600港币,其他币种根据汇率变化随港币收费标准变动而变动;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收费及收费标准根据国别及签证次数分别制定
10民政部门殡葬收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泰安市物价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民政局《关于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的通知》泰价费发[2017]11号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综发〔2016〕58号,泰价费发[2017]11号民政部门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1.遗体接运费:20公里以内,100元/具;每超1公里加收3元。馆外抬失费100元/具,馆内抬失50元/具;消毒费50元/具。
2.遗体存放费:5元/具.小时。
3.遗体火化费:普通170元/具;高档550元/具
4.骨灰寄存费:35-65元/年.盒

11自然资源部门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有关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鲁财综[2015]63号, ,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12号所在地税务机关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2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有关收费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鲁财综[2015]63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及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13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复垦费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4自然资源部门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有关收费的通知》,《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关于调整耕地占用开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鲁财综[2015]63号,泰自资规发[2020]1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泰自资规字[2021]5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市本级(包括: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开发区、徂汶景区):一般耕地开垦费差别化征缴标准为8.5万元/亩,以9等别为基础,每增加一个等别提高0.5万元/亩,每降低一个等别减少0.5万元/亩。
新泰市耕地开垦费差征缴标准以9等耕地7万元/亩,每增加一个等别提高0.5万元/亩,每降低一个等别减少0.5万元/亩。
肥城市耕地开垦费差征缴标准提高到8万元/亩,同时根据项目情况和耕地占用质量酌情调整。
东平县耕地开垦费差征缴标准以9等耕地8万元/亩,每增加一个等别提高0.5万元/亩,每降低一个等别减少0.5万元/亩。

1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污水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鲁价格一发[2015]3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95元;2、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40元;3、自备水源取水单位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20元。

1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鲁建城建字〔2021〕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15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90元/平方米。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17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鲁价费发[2003]2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605号),信息产业部(信部无函【2004】27号),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信办无【2004】1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鲁价费发(1998)280号、鲁价费发(2006)56号、鲁价费发(2004)23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2003]2300号文件执行。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自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不再按2G、3G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
18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有关收费的通知》,《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转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鲁财综〔2014〕74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财综[2015]63号,鲁价费发[2015]13号,鲁价费发[2017]58号,泰财税[2020]4号,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所在地税务部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供水工程建设中同时涉及工业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工业用水比例确定计征数额。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0.1元。
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减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减按每平方米0.1元征收。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自2017年7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有不同程度降低,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19农业部门农药实验费






农业部门  (1)田间试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农业部门  (2)残留试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15000-17500;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农业部门  (3)药效试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20卫生计生部门预防接种服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格二发〔2017〕11号,鲁发改成本[2019]200号,鲁财税〔2020〕3号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22元/剂次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21卫生计生部门鉴定费






卫生计生部门  (1)医疗事故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费函〔2016〕9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卫生计生部门(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541号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4500元/病例。
卫生计生部门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的复函》,《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财综〔2008〕75号,鲁价费函〔2013〕29号,鲁价费函[2016]42号,鲁价格二发〔2017〕11号,发改价格[2008]3295号,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鲁发改成本〔2022〕379号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3500元/病例。

22卫生计生部门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缴入地方国库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非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鲁发改成本〔2022〕857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10元/剂次
十一23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价费发〔2006〕220号,鲁价费发〔2009〕14号,鲁财综〔2012〕8号,鲁财综〔2014〕75号,国发〔2007〕24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1〕45号、鲁财综〔2015〕63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泰财非税[2017]3号,泰价费发[2016]139号,财税〔2019〕53号,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所在地税务部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9%,收费标准为1800/平方米;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币,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8%,收费标准为1800/平方米;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7%,收费标准为1800/平方米;县城,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6%,收费标准为1800/平方米。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0。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

十二24法院诉讼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具体标准详见国务院令481号。
十三25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入地方国库《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安市物价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发〔2014〕88号,鲁财综[2009]85号,鲁价费发[2009]195号,泰价费发〔2016〕64号,鲁价费函{2017}43号,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检验、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测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十四26仲裁部门仲裁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仲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价费发〔2016〕120号仲裁委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十五27林业部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入地方国库《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鲁财税〔2022〕2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我省范围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草地)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尚未出台收费标准文件
十六28相关部门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见《泰安市执行的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见《泰安市执行的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注:以上收费项目是在泰安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征收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专户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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