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开证明” 做实“微服务”--民政工作办公室深入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开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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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吕冬梅)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工作的有关要求,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群众自治、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原则,民政工作办公室经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下发了泰安高新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证明出具规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国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切实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减负。 我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证明出具规范》的制定出台,有效打通了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改变了“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大本营”等现象,为逐步建立起我区村(社区)证明出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提供了基本遵循,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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