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泰安高新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1 信息来源: 泰安高新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及《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泰安高新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站

水文站:楼德水文站、山阳水库水文站

二、保护范围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基本水尺断面和流速仪测流断面为基线,国家基本水文站上、下游1000m处,其他水文站上、下游500m处;沿河横向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为基线。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观测道路、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m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m为边界。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树木、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迁移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泰安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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