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 2021- 05- 06 信息来源: 泰安高新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提供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篦汶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泉上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凤栖路以西,凤祥路以东,凤凰小学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凤凰庄村、魏家洪沟村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泰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7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会同泰安高新区财政财务管理部、泰安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公示日期

2021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由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联系电话:0538-8937505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  月  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文下载]:
分享到: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