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备案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15 信息来源: 泰安高新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

二、设定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

三、办理条件

1.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区县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区县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2.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办理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泰安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

办理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A28窗口

联系电话:0538-8939681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 ,下午:13:30-17:00

七、办理流程

说明: http://jnmz.jinan.gov.cn/picture/0/s_98e390c907404f03bf565a81cad0fd28.jpg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文下载]:
分享到: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