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泰安鑫泽源工贸有限公司等235户企业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决定的公告 |
||||
|
||||
经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明,当事人泰安鑫泽源工贸有限公司等235户企业及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已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且注册登记地址上均无当事人,也无纳税经营记录,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2020年9月24日,对当事人泰安鑫泽源工贸有限公司等235户企业及经营单位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进行公告后,告知了陈述、申辩、听证等提出异议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异议和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吊销泰安鑫泽源工贸有限公司等235户企业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泰安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全文下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