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19- 11- 22 信息来源: 泰安高新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企业依法自主分配的重要手段。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过程中,企业成为分配主体,实行自主分配。但是《劳动法》又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所以企业确定的工资水平不仅要与企业自身效益增长水平相适应,还必须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就需要府结合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政策,综合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及上年企业工资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指导线来对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以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水平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本省宏观经济环境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本省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政府通过发布并实施工资指导线,加强对社会平均工资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分配关系的调节,引导企业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

四、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一是通过让企业和职工了解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导向,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使工资增长控制在有利于提高就业率的水平之内,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二是为企业与职工双方开展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依据,引导协商结果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协调,以实现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9]14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8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19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六、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各县市区要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二是各类企业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及履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确保工资指导线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七、文件工作要求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按照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时,应向生产经营一线的普通职工倾斜,普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且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本企业年度增资总额的85%。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


相关文件:泰政字〔2019〕7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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